发表时间:2022/02/09 15:55:10 浏览次数:681
【案情】
罗某2015年8月入职甲公司,职务为副总经理,2017年3月离职。离职后罗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25800元。甲公司辩称未签订正式书面劳动合同,但罗某入职后双方签订了经营目标责任书,该协议具备劳动合同条款,可以代替劳动合同。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立法初衷是确保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得以确认,通过合同方式保护和明确劳动者的相关权利和待遇等。甲公司与罗某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签订了经营目标责任书,它明确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和劳动者的相关权利和待遇,具备了劳动合同的基本要件,故应视为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罗某主张二倍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书面劳动合同只是双方当事人缔约意思表示的载体,不能仅从形式上看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书,而应当从实质上进行判断。用人单位与高管人员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要能够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双方之间确实存在劳动关系,可以明确用人单位与高管人员的岗位和相关待遇,,就应视为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就足以认定为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本案中罗某签署的经营目标责任书具备书面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应作为书面劳动合同予以确认,罗某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应予驳回。
【评析】
由于高级管理人员具有“被管理”和“准雇主”的双重属性,故其在劳动争议领域,特别是类似于二倍工资差额的侧重保护弱势劳动者的实务中,应当对个案予以区别对待。因此,不论用人单位与高管人员签订的是何种形式的协议,只要该协议订立过程建立在自愿、合法、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能确认双方已建立劳动关系及双方的基本权利义务,以及高管人员的岗位和相关待遇,就可以认定为已签订劳动合同。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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