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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能否降低原劳动合同条件│天津劳动争议律师

发表时间:2022/02/10 05:16:58  浏览次数: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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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王某2006年入职甲公司从事销售工作。2016年4月,甲公司向王某发出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书载明:公司将与你续签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续签后工作岗位为销售内勤,续签时间为2016年4月25日,续签地点为公司三楼会议室。2016年4月25日,王某与甲公司就续签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其在续签纪要中载明:因公司降低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故本人不同意续签,此后即未再出勤工作。甲公司遂于2016年4月30日向王某发出到期不续签通知书。王某于2016年5月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159500元。仲裁审理查明:王某原工作岗位为市场销售,6000元/月+提成;续签的销售内勤工资为5000元/月,无提成。对此,甲公司认为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律并未强制性规定必须维持原劳动合同条件,况且将其工作岗位由销售调整为内勤,是根据市场因素的变化,且销售和内勤均属同职级岗位,不属于变更工作内容。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因续签后工资标准降低,是王某不同意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直接原因。现甲公司不能就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单方降低工资标准的行为予以合理举证或说明,故其以王某不同意续签无固定线劳动合同为由终止劳动合同的观点不能成立,其应向王某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情形下,负有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但对于该合同是否应当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并无相关规定。参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由此可见,单位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应维持或者提高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现因甲公司在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同时,降低王某工资标准,故其以王某不续签劳动合同为由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应属违法,故其主张无需支付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可知: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如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此处的劳动合同,虽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参照“举轻以明重”的认定规则,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仍不能降低劳动合同条件,应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如仅从字面理解,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排除在维持或提供劳动合同条件的续签合同范围之外,则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设定将失去应有意义,也毫无保护作用而言。

【法规】

   《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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