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2/11 08:46:07 浏览次数:601
【案情】
甲公司在2015年10月10日劳动合同到期后,依法向员工吴某支付了经济补偿金,但仍与吴某续签劳动合同至2017年10月9日。第二次劳动合同期满后,甲公司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并欲再向吴某支付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但吴某认为甲公司系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要求其按照工作年限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甲公司认为其在第一次劳动合同期满后已经支付了经济补偿,故不应再与吴某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因此,其行为不属于违法终止。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均有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与劳动合同订立次数无关,因此,甲公司的抗辩不能成立,其应向吴某支付赔偿金,但因第一次劳动合同期满后,甲公司已经支付经济补偿金,故该部分在赔偿金中予以扣除。
法院审理认为: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第二次劳动合同期满时,除法定情形之外,用人单位均应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甲公司在第一次劳动合同期满后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行为,不免除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故吴某请求于法有据,最终按照仲裁结果判决甲公司支付违法终止赔偿金。
【评析】
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始终是用工实务中用人单位极力回避的重点内容。但目前的立法框架下,用人单位对此回旋的余地非常有限。因此,正确面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依法适用岗位调整、规章制度等方式,是解决此类问题的正确方法。案例中,甲公司单方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做法,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基本无任何实质性影响,故此类操作并无实质意义,不应提倡。
宋辉律师
电话:15022341177
邮箱:tjhrtraining@163.com
网址:http://www.hrlaw12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