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3/19 19:49:33 浏览次数:1021
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应享受退休待遇,此时,其已不属于劳动法范畴,故劳动合同应当终止。此为正常的劳动关系终结情形。但在实际的用工实务中,大量存在劳动者仅达到退休年龄,但因各种原因导致尚无法享受退休待遇的情形,此时,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单方终止劳动合同或按照劳务模式继续用工?此一问题目前在实务中争议较大。一般存在两种观点。
观点一认为:仅达到退休年龄可以单方终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无论其是否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劳动合同均可以终止,后期再用工可以按照劳务关系处理。
观点二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针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合同的终止问题,应以劳动者是否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为标准。据此,考虑法律位阶及效力问题,应当以劳动合同法作为单方终止的依据。
劳动法律师同意第二种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按劳务关系处理。因此,劳动者是否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系划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主要依据。如劳动者仅达到退休年龄,尚未享受退休待遇,仍应按照劳动关系处理,除自然终止外,原劳动合同仍应继续履行。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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