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3/22 06:39:40 浏览次数:1041
在天津的劳动争议实务中,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当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用人单位无权再单方终止劳动合同。针对此种情形,用人单位出于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考虑,往往利用劳动者的疏忽或用工强势地位,简化劳动合同续订程序,直接与员工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在发生争议时,员工又主张签订无固定期限或要求变更现有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甚至主张双倍工资差额。针对此一问题,天津仲裁及法院系统,已经达成默契,在确定第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意思表示瑕疵因素后,一律不予支持。政策依据为:天津市人保局仲裁处《关于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13条:劳动者虽然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但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又请求用人单位重新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笔者认为:上述政策虽无法律效力,但具有法理基础。虽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具有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但劳动者如选择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意味着其放弃了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同时,此一行为也是其自行行使劳动权利的体现。据此,劳动者无权再要求补签或变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外,针对上述情形,天津劳动行政部门已经采取了相应的处理措施。劳动行政部门通过核查自身的用工备案系统,针对第三次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一律要求用人单位在提供劳动合同的同时,另行提供劳动者签署的要求企业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申请,二者缺一则不予用工备案。由此,在源头上遏制了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