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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签劳动合同时增加合同条款,是否属于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

发表时间:2022/06/18 06:31:41  浏览次数:2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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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陈某与甲公司于2014年9月1日签订3年期限劳动合同,该合同工作内容条款约定:工作岗位为操作,具体内容为“技术部门相关工作”。2017年8月,甲公司通知陈某续签劳动合同,但陈某发现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内容条款中增加了部分内容,主要为:1、保证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2、保证工作质量,严禁玩忽职守;3、因工作失误造成的返工、废料、返修等相关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4、乙方不认真履行自身职责或不认真执行公司各项管理规定时,甲方有权自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追究乙方的经济责任”。对此,陈某认为甲公司降低劳动合同条件续签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权拒绝并要求甲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甲公司不认为其属于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遂于2017年8月30日向陈某发出期满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陈某于2017年9月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本案中陈某虽主张工作内容一节改变了原劳动合同约定,但该约定并不属于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情形,故陈某补偿金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续签劳动合同的条款与原劳动合同有所增加,根据庭审询问及查明的事实可知,甲公司续签增加的合同条款内容是对原工作岗位内容的细化,也属于对全体员工的共同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并未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现陈某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不符合给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条件。故陈某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评析】

《劳动合同法》中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指的是约定的劳动报酬、约定的岗位、约定的其他福利待遇等。续签过程中增加劳动合同条款并不等于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通过案例中仲裁和法院的论证可知,甲公司在续签的过程中仅是对工作岗位内容的完善,且增加的内容多为基于岗位要求的基本操守及工作纪律等内容,上述内容即使不在合同条款中体现,劳动者也应予以遵守。因此,陈某以此为由拒签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请求,应予否定。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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