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7/13 06:07:55 浏览次数:2904
【案情】
2016年9月15日,王某与甲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甲公司派遣至乙公司从事质检工作。2017年11月,甲乙二公司与王某签订三方协议,协议约定王某劳动关系转入乙公司,其在甲公司的工作年限由乙公司承接。此后,甲公司以工作调动为由为王某办理了退工手续。2018年10月,王某辞职后提起劳动仲裁,要求乙公司支付2018年1月至9月期间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甲公司辩称:王某的工作地点、工资待遇及岗位均未发生变化,三方签订的变更协议也载明其在甲公司的工龄由乙公司承接,故该协议可视为劳动合同,故不同意王某的二倍工资请求。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甲乙二公司与王某签订的三方变更协议,其性质属于用人单位主体转签调整的协议,主要涉及王某在劳务派遣公司的工龄累计问题,其与书面劳动合同存在本质区别,故甲公司关于三方协议替代劳动合同的主张不予采信,其应向王某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各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变更三方协议书》可知,乙公司仅就王某在甲公司的工作年限的承继问题进行约定,双方既未就劳动者在甲公司的权利义务的承继问题进行过约定,也未就诸如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劳动合同必备的法定条款进行过约定。由此可见,乙公司、王某与甲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变更三方协议书》并不符合劳动合同形式与实质要件。乙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与王某建立劳动关系后未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应依法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评析】
案例中仲裁和法院的观点和结论基本一致,法院更是反向论证了如三方变更协议认定为书面劳动合同应具备哪些条件。劳动者先派遣后转正或在关联公司之间转签劳动合同的现象比较普遍,此类情形下虽然其劳动合同的必备要素等没有发生实质变化,但关于劳动合同期限的内容确实应当予以明确,因此,在缺少类似条款的情形下,不宜将此类协议等同于书面劳动合同。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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