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8/30 06:42:21 浏览次数:4223
【案情】
朱某与甲公司劳动合同于2019年1月31日期满,期满后双方继续维持用工状态。2019年5月,甲公司向朱某发出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要求与朱某续签劳动合同,但续签日期为2019年2月1日,朱某书面回复称不同意倒签劳动合同。甲公司二次书面通知,同意按照实际时间续签劳动合同,朱某二次回复要求甲公司支付2019年3月1日至实际续签之日的二倍工资差额。对此,甲公司第三次向朱某发出续签通知,要求朱某务必于2019年6月1日之前完成续签,续签劳动合同条件不变。朱某对此未予回复。2019年6月10日,甲公司向朱某发出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决定与其终止劳动关系并不支付任何补偿。朱某为此提起劳动争议,要求甲公司支付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并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甲公司在劳动合同期满后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其在2019年5月发出续签通知的行为,不能减轻其法律责任,故甲公司应向朱某依法支付未续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至于未续签劳动二倍工资的支付问题,与续签劳动合同并无直接关联,故朱某以此拒签劳动合同,于法无据,其主张甲公司违法终止劳动关系的请求不予支持。
仲裁裁决后,朱某就赔偿金问题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虽在续签劳动合同时提出“倒签”,但经与朱某协商,决定不再“倒签”并同意维持原劳动合同条件进行续订,但朱某仍坚持要求甲公司先行对未签订劳动合同作出补偿后方可续订,其将公司先行赔偿作为订立劳动合同的先决条件,并无法律依据,且甲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朱某可以主张二倍工资差额,二者并不冲突。据此,朱某存在拖延订立劳动合同的故意,其对双方劳动合同未能续签,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甲公司在朱某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情形下做出终止双方劳动关系的决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朱某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评析】
未续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和违法终止劳动关系的赔偿金是劳动争议领域的两个不同的独立请求事项,二者不存在关联或因果关系。据此,案例中朱某以甲公司未付二倍工资差额而拒绝续签劳动合同的行为,自然不能成立。但甲公司毕竟未在法定期限内与朱某续签劳动合同,据此,如此类劳动关系的终结不对用人单位设定离职费用的负担,恐滋生用人单位在续签劳动合同方面的随意性,综上,案例中的情形应由甲公司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
五、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用人单位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可以依法裁决或者判决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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