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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于劳动合同期满后发出的辞退通知不发生劳动合同解除效力

发表时间:2022/08/31 06:47:29  浏览次数:4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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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李某于2018年7月1日入职甲公司从事司机工作,双方签订期限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1年6月4日,李某因工作事宜与甲公司发生争执,李某自2021年6月20日离岗后未再工作,甲公司于2021年7月10日向李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理由为连续旷工、严重违纪。李某则以此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李某的最后出勤日为2021年6月20日,双方劳动合同至2021年6月30日期满,此后李某未再提供劳动,故双方劳动合同于2021年6月30日终止。李某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与甲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约定至2021年6月30日期满,但李某于2021年6月20日起就离开了甲公司后未再向其提供劳动,甲公司也未再向李某发放劳动报酬,故双方的劳动关系至劳动合同期满即2021年6月30日已自然终止,甲公司于2021年7月10日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晚于劳动关系终止的时间,故甲公司作出的辞退处理不发生法律后果,即不发生劳动合同解除的效力,李某以此为由要求甲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无事实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评析】

劳动合同的解除与劳动合同的终止为两个独立的概念,且后者为法定情形,不存在任何自由设定的空间。只要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存在法定顺延的情形且不存在继续用工的事实,则劳动关系即行终结,至于用人单位是否发出终止通知、社保是否继续缴纳等,均不能作为劳动关系延续的认定条件。上述内容在用工实务、甚至裁审实操中存在普遍误区,案例中的情形较为典型,仲裁和法院的论证可以起到积极的指引作用。针对此种情形,如甲公司无法就劳动者原因未续签进行举证,则作为劳动者的李某,可以在时效内主张期满终止的经济补偿。但甲公司自期满终止后即丧失对劳动者的用工管理权,其基于此作出的辞退决定,自然不能成立,李某关于赔偿金的请求也自然没有法律依据。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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