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1/23 09:52:39 浏览次数:564
6.用人单位能否成为宣告失踪/死亡程序中的利害关系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失踪人的工作单位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的批复》指出: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必须是与被申请宣告死亡的人存在一定的人身关系或者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其范围能否扩大至用人单位类的法人或组织,目前仍无定论。虽然各地曾出现过用人单位申请宣告死亡且成功的案例,但目前整体仍持谨慎态度。据此,与宣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同理,用人单位宣告员工失踪或死亡的,在法规层面仍存障碍。再者,与申请宣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不同,拟宣告失踪或死亡的员工已经不能正常出勤,如用人单位制度完善、操作得当,完全可以依法终止劳动关系。启动宣告的特别程序没有必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十条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第四十一条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六条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7.员工失踪/死亡的公告期间,劳动关系暂定履行
劳动者从出现下落不明的情形至宣告失踪或死亡并非短期内可以完成,在上述期间内如用人单位无法进行合法的单方解除操作,则双方的劳动关系也无法正常履行。因此,参照刑事羁押、强制戒毒等情形,用人单位可通过制度或条款方式将宣告失踪或死亡前的相应期间按照劳动关系暂停处理。暂停期间的工资、社保、公积金乃至工龄问题,均可事前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十条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第四十一条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六条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8.劳动争议中个体工商户的诉讼主体
个体工商户属于特殊自然人,劳动法领域其属于用人单位的范畴。故在劳动争议中,应以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当事人,同时列明经营业主的自然人情况。虽然在2021年1月1日新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中并未再体现上述内容,但在民事诉讼法解释中有明确的规定。而争议问题在于:个体工商户在劳动争议争议中将个体工商户转让给无执行能力的自然人,针对此类转让是否可以增列主体,尚不明确且在后期强制执行的追加和变更中,也存在难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十四条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9.个体工商户责任承担问题
劳动法领域,以控制成本、税务筹划为目的,由“实际人”将个体工商户为用人单位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形普遍存在。从责任承担的角度来看,个体工商也有一定的灵活性。此次《民法典》对个体工商债务问题进行了补充说明,即“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在具体实操中,应注意家庭经营责任的范围(配偶、家庭成员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十六条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10.法人单位与用人单位
《民法典》可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营利但不分配)和特别法人(既不营利也不分配)。而劳动法中的用人单位还可以包括非法人单位,故从此角度分析:用人单位的范围要大于法人单位。实务中,关于村委会、居委会、街道办、寺庙、教会等是否能成为用人单位的适格主体的问题,有待进一步区分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十七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