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师
联系我们

免费咨询电话:

1868888888

1558888888

E-mail:

8888888@126.com

8888888@qq.com

民法典框架下劳动用工问题梳理解析(五)

发表时间:2022/01/23 09:54:20  浏览次数:543  
字体大小: 【小】 【中】 【大】

21.用工领域应注意的知识产权问题

民法典通过立法的形式将商业秘密纳入知识产权的客体保护范围。由于商业秘密区别于其他知识产权的公开性和期限性等特点,便要求作为商业秘密权利人的用人单位要对劳动者这一特殊的涉密载体进行特殊的管控。而管控这一特殊载体,就要同时注意劳动立法对劳动者的侧重保护,二者之间的平衡和交叉是处理此类问题的重点,特别是诚信、公平、在先权利保护、禁止滥用权力等原则的适用。

另外,职务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争议,在目前的用工实务中也呈现出复杂的多元化发展趋势,在处理类似争议时,应注意用工关系认定、知识产权基础的依赖程度、非法获利情况、覆盖程度及接触记录等诸多情形,予以综合评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22.劳动关系终结后员工股权或投资性权益的处理

股权激励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采取的一种中长期的激励措施。根据不同的激励程度,可以划分为多种类型。《民法典》明确自然人享受股权及其他投资性权利,而上述权利可以依法继承。因此,伴随着劳动者死亡或劳动合同解除等劳动关系终结的情形发生,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股权或投资性权益如何处理,则涉及到不同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协调等问题。目前实务中并无统一结论,特别是针对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问题,多数仍是在法律框架内,以平等合意为前提。因此,员工在职期间取得的激励性权益,在劳动关系终结后应如何处理,仍应以各方事前的约定为基础,但员工即是自然人又是劳动者,其双重身份必然受到不同部门法的侧重保护,任何限制性内容,均有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此点用人单位应当特别予以关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四条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

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第一百二十五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

23.用人单位应当注意特定民事主体的保护问题对用工管理权的冲击或影响

针对女职工权益的保护问题,在《民法典》实施前,已经基本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规体系,故在此没必要强调。但近年来,留守儿童、空巢老人等社会问题突出显现,因此,当员工因家人问题而与用人单位发生摩擦时(事假审批、休假安排等),就要求用人单位在经营需要、员工情况及社会问题等诸多方面进行适度的平衡。一味强调用工管理权的操作,恐派生争议、徒增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八条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保护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4.劳资双方表达各自意思表示的对话方式应当予以明确

民事主体意思表示可以分为有相对人和无相对人两类。而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又可分为以对话方式作出和以非对话方式作出。劳动关系中至少存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两类主体,故在双方表达意思表示的过程中势必涉及生效的问题。但在用工领域,劳动者表达诉求或用人单位表达用工意愿,又较其他法律关系复杂,特别是在劳动关系履行存在障碍因素的情形下,意思表示是否生效即尤为重要。因此,应避免意思表示生效的法定情形在用工领域的适用,建议以约定的方式明确意思表示或排除易产生争议的表达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七条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25.劳动法领域中的沉默意思表示推定应当明确约定且不能“排权免责”

行为人作出意思表示的方式有三种,明示、默示和沉默。明示无需解释,默示是指虽无明确的积极表示方式,但通过行为方式作出意思表达。前二者都有“示”的行为。而沉默是完全的消极不作为表现。因此,沉默作为行为人意思表示时,必须是法定、约定或符合交易习惯。而在劳动法领域,交易习惯无法适用,“法定”中所谓的“法”又不能包括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故沉默意思表示仅在约定层面存在讨论空间。例如:“收到续签通知后满3日无回复视为本人原因不同意续签”,此种设定必须以明确约定为前提,仅在后期的操作通知中载明但未达成合意的,不能推定为劳动者的意思表示。另外,“收到调岗通知后3日内未提异议视为同意”、“工资发放后3日内未提出异议视为认可”等内容,即使存在事前约定的情形,也要考虑其实体上是否有侵犯劳动者权益,排除用人单位义务等无效情形。因此,劳动法领域对沉默意思表示推定的认定,应予从严把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条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未完待续…

文章评论
发表评论:(匿名发表无需登录,已登录用户可直接发表。) 登录状态: 未登录,点击登录

                                                      津ICP备202200031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