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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鸟驿站或自提柜代收的文件,能否认定已向劳动者合法送达│天津劳动法律师

发表时间:2022/01/23 19:25:29  浏览次数: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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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王某于2018年11月向甲公司申请病假。2019年2月21日,甲公司核定王某医疗期满,电话通知其复工上班。但王某对医疗期期限提出异议,经甲公司重新核算,双方同意医疗期延长至2019年5月21日。2019年5月10日,甲公司与王某继续沟通复工上班事宜,但王某称其尚未治愈。2019年5月11日,甲公司拒收王某邮寄的病假资料,并于当日向王某邮寄发出复工通知,告知其医疗期于2019年5月21日期满并要求其2019年5月22日复工上班。根据快递系统显示,复工通知于2019年5月13日妥投,状态显示为他人收(菜鸟驿站);2019年5月29日,甲公司以王某旷工、严重违纪为由,向其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该通知于2019年5月31日妥投,状态显示为他人收(自提柜代收)。2019年6月4日,王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经仲裁审理查明,甲公司向王某邮寄的地址,即为王某向甲公司邮寄病假资料的发件地址。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甲公司在王某医疗期满后向其邮寄送达复工通知书,该邮件为代收并非王某本人签收,且王某对该邮件的签收情况亦无过错,甲公司在未有效通知到王某复工到岗且拒收其病假资料的情况下,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不足,其解除行为应属违法。

法院审理认为:对于医疗期的确认,甲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有向劳动者告知的义务。在甲公司明知邮件并非王某本人签收时,其有能力也有义务向王某本人亲自确认其是否收到复岗通知,但甲公司却没有履行,因该复岗通知直接影响到王某作为劳动者的就业权,故对于5月21日医疗期满的事实,甲公司在履行告知义务时存在明显过错,在王某不知何时为医疗期满时未到岗复工其并无过错,其行为亦不构成旷工,甲公司据此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属于违法解除。

【评析】

关于医疗期满后如何认定旷工以及医疗期计算的问题,本案不予评析。仅凭文件送达非本人签收一点,即可认定甲公司解除行为违法。通过此案例进一步印证在劳动争议领域,对用人单位用工行为或意愿表达认定行为的从严标准。用人单位在通过快递方式表达用工意思的情形下,除事前明确送达方式外,仍需考虑辅以其他的有效形式保证劳动者收到且知晓相关内容,否则,相关行为被认定为违法的可能性极大。在此必须引起用人单位的足够重视。

【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四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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