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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解除的原因及性质,可通过双方离职的沟通交流内容予以判断认定

发表时间:2022/01/24 08:20:58  浏览次数: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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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高某2016年入职甲公司培训公司,工作岗位为声乐培训老师,此后在从事培训工作的同时,又担任总监助理工作。2018年11月,甲公司因制定新的考核标准及岗位调整问题与高某发生争议,经数次协商双方未就争议问题达成一致意见。2019年1月,高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离职经济补偿金。仲裁庭审中高某诉称:因甲公司未予其缴纳社会保险故提出辞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甲公司则辩称: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18年11月30解除,解除原因为劳动者主动辞职。

仲裁审理查明: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甲公司未予高某缴纳社会保险。双方2018年11月20日,甲公司总监邱某与高某的谈话录音显示:“邱:这样的话,那就只能,这块的话大家都明确了,就可能确实就是,咱双方都要再选择了。高:行吧……,那我是签离职还是怎么弄?邱:就是,差不多就是这个意思,看你还有什么问题。高:啥时候签?现在还是明天?邱:没有其实这个东西就不是说是提前一个月说了……这个的话那就是大概有一个过渡期吧,那就是现在马上不是要月考了嘛,那就是过渡这段时间排完课,季考完,月考完然后老师这块新课完成了,这段时间我们这周的课再上完。高:我现在就开始做交接?邱:考试完吧,考试完我看一下。”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高某与甲公司对录音的真实性均不持异议,故该录音可以作为认定双方解除性质的证据。高某在录音中并未以未缴纳社保作为离职理由,故其主张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高某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录音中甲公司总监邱某提及“如果实在不行的话,那只能我们这块再选择了”。对此,甲公司虽抗辩称邱某此处提及的“我们再选择”为选择其他的沟通方案,但对话中当劳动者高某回复称会尊重公司的选择,并询问是签离职还是如何处理时,邱某再次明确“就是,差不多就是这个意思,看你还有什么问题”,该回复是对劳动者离职这一方案的肯定,由此,本院对甲公司所主张的“我们再选择”为选择其他的沟通方案的主张不予采信。通过上述对话内容,甲公司首先提出了要做出“再选择”,而劳动者提出是否为办离职,甲公司予以肯定,可证明其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之后双方就离职交接事宜进行了协商,故本院认定高某与甲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由甲公司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甲公司应当支付高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高某主张的金额,未高于法定标准,本院予以支持。

【评析】

劳动关系解除行为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故劳动者应就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及原因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在证明系用人单位原因解除后,方可由用人单位就解除原因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案例中虽然高某离职时并未提出社保缴纳问题,但通过双方的录音通话显示,确系甲公司提出解除动议,故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合同的解除原因是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应属无误。在审判实务中,当出现劳资双方对解除行为或原因各持一词时,一般考虑认定用人单位提出协商一致的情形,此类处理方式,一则有利于平衡劳资关系,二则也是对用人单位谨慎操作离职的提示。

【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四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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