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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撤销用人单位除名决定后,劳动关系是否必然恢复│天津劳动争议律师

发表时间:2022/01/24 14:28:18  浏览次数: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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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杨某自1999年入职甲公司,2001年因长期旷工被甲公司除名。2019年11月,因杨某临近退休年龄找到甲公司要求办理转档时方得知甲公司已将其除名。此后,杨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撤销甲公司对其作出的除名决定并确认其自1999年至2019年期间均在甲公司处工作。仲裁出具不予受理决定后,杨某诉至法院。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是甲公司于2001年10月对原告作出的除名决定是否合法有效。根据庭审中双方陈述及证据显示:甲公司在作出除名决定后,并未通知杨某,也未履行登报等送达程序。故其除名决定确有错误,杨某要求撤销除名决定的请求予以照准。至于杨某主张确认其在1999年至2019年期间在甲公司处工作的请求,因与相应事实不符且撤销除名决定也不必然导致劳动关系恢复,故对此项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

用人单位除名、辞退、解除等处理错误被法院撤销后,法院不宜对用人单位的用工等问题进行进一步的判决认定。此即为案例中法院的意见,该观点也符合2021年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的主流观点。最高院民一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中认为:“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在对劳动者作出开除、除名、辞退处理及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双方当事人就已经发生了争议。所以,在人民法院将用人单位的错误决定撤销后,双方就应恢复到对劳动争议或纠纷的协商解决的状态上。双方应依照《劳动法》及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对其争议进行协商。如果双方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例如,原来订立的劳动合同是否继续履行、不继续履行,如何解除、解除合同责任如何认定等协商不成,发生劳动争议纠纷,双方当事人均可以依照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据此,相应处理撤销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仍应就未结事宜继续启动仲裁程序。在此笔者建议劳动者对相应争议应谨慎启动撤销程序,应考虑按照违法解除的路径主张权利。

【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十三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等处理,或者因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予以撤销。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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