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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解除情形下劳动者双向选择主张权益的,如何确定时效期限│天津劳动争议律师

发表时间:2022/01/25 07:39:07  浏览次数: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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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8年2月19日,甲公司以王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将其辞退。2018年7月,王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恢复劳动关系。2019年3月31日,终审法院驳回王某诉讼请求,但认定甲公司解除行为违法。2019年4月,王某再次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劳动仲裁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出具不予受理决定后,王某诉至法院。庭审期间,甲公司辩称:王某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其在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争议过程中,应当预知相应风险,现因其继续履行劳动关系的争议程序而导致超过仲裁时效,其自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本案中,2018年2月19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王某于2018年7月23日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恢复期间的工资,经仲裁与诉讼,于2019年3月31日确认双方无需恢复劳动关系。此时,双方关于本案的违法解除赔偿金的争议产生,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应自该日起计算,现王某于2019年4月12日提出本案仲裁申请,未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因此,对甲公司关于王某的诉请超过一年仲裁时效的主张,不予采纳。鉴于生效判决已确认甲公司解除行为违法,故王某关于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予以支持。

【评析】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类主张,不受一年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后应在一年之内提起相应请求。本案中的现象在实务中相对较为普遍,虽然王某在一年后方提出违法解除赔偿金的请求,但前期恢复劳动关系的主张也是基于违法解除而提出。故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劳动者双向选择维权的操作,不应以时效进行限制。实务中,一般裁审机构也会在文书主文中注明可以另案主张。但同时须注意,如非基于违法解除双向选择的仲裁请求则不能豁免时效。如拖欠工资等,如未在离职后一年内提出,则仍应按超过仲裁时效处理。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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