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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工会组织的企业辞退员工时是否应履行工会通知程序│天津劳动争议律师

发表时间:2022/01/25 07:37:45  浏览次数: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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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20年10月,甲公司以员工王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王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1000元。仲裁经审理后认为:甲公司在单方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前,未依法履行工会通知程序,故解除行为应属违法。最终支持王某赔偿金请求。仲裁裁决后甲公司提起撤销裁决申请,主张其并未建立工作组织,仲裁以工会履行程序问题认定解除行为违法,应属适用法律错误。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条第一款“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的规定,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的前提是工会已真实、自愿、合法存在,若用人单位尚未成立工会组织,则将通知行为作为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则明显缺乏法律适用基础,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对此,仲裁委员会以用人单位未履行工会通知程序为由认定甲公司解除行为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甲公司撤销请求予以支持。

【评析】

关于无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在辞退员工时是否必须履行工会通知程序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是不能免除通知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中认为:“《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意旨是避免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没有组建工会,可能有很多特殊的原因。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该依法告知并听取工会或职工代表的意见,这不仅是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也是对职工劳动权利、生存权利的保障。所以,即使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基层工会,也应当通过告知并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的方式或者向当地总工会征求意见的变通方式,来履行告知义务这一法定程序。”但此种观点在实操过程中存在诸多障碍因素,无法达到立法本意要求的规范解除行为的最终目的,针对此问题的案例也存在不同判决的现象。对此,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仍应以是否建立工作组织作为适用该规定的前提,如用人单位未建立工作组织,不能简单将工会通知程序作为认定解除行为违法的理由。案例中仲裁的认定不但适用法律错误,更剥夺了用人单位的补正权利,故该裁决应当撤销。

【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七条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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