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1/26 22:11:52 浏览次数:513
【案情】
陆某(女)与甲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6年起,陆某出现上班时面壁而站,自言自语,拿刀追人等异常行为。2017年1月4日,陆某拨打甲公司总机电话半小时,通话过程中意识混乱。为此,甲公司曾找到陆某丈夫王某,希望与其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王某则希望按照病假形式解决。2018年2月,甲公司以陆某为被申请人,申请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该条第三款规定: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本案中,被申请人系申请人职工,申请人作为用人单位,申请宣告职工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评析】
用人单位能否以利害关系人的身份申请患有精神病的员工为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问题,目前尚无定论。法院论证目前代表多数观点,即利害关系人仅限于自然人,而相关组织也不包括用人单位。对此笔者认为:患有精神疾病的劳动者,如其相应利害关系人怠于启动相应程序,势必对用人单位造成一定的不利后果。此时用人单位要求确认员工的民事行为能力,多数目的在于明确监护人,以进行下一步的处理,以此达到终结劳动关系或防止损失扩大的目的。此类结果是否对相应员工最为有利,则无法直接予以定论。故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取得利害关系人的身份,应持谨慎态度。实务中,故出现类似情形,建议用人单位可以向有关组织提出要求,由相应组织依法履行职责。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四条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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