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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主张单位向其快递白纸,应如何认定邮寄内容│天津劳动争议律师

发表时间:2022/01/27 19:50:06  浏览次数: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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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7年6月马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4000元。甲公司则辩称:因马某连续旷工5天,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故已于2017年4月15日向其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对此马某则称:其确实在2017年4月16日收到甲公司的快递,但快递内容为白纸一张,当其发现甲公司为其办理退工手续后,方得知自己被辞退,故甲公司解除行为应属违法。经查:甲公司于2017年4月15日通过EMS快递方式向马某邮寄文件一份,邮件封皮注明的文件名称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该邮件于2017年4月16日妥投,状态为本人签收。同时,甲公司提供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复印件一份,该通知载明的解除理由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甲公司主张该通知原件即为向马某快递的解除通知。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双方对马某连续5天未出勤的情形均不持异议,故本委对此予以确认。马某虽主张缺勤系甲公司安排,但并未提交证据证实;根据甲公司提供的解除通知、员工手册签收记录等证据资料,可以认定甲公司依据自身规章制度作出的辞退决定并无不当,故其解除行为应属合法,马某请求予以驳回。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提供证据予以证实。马某主张甲公司向其邮寄白纸一张,但甲公司邮寄的快递封皮已注明为解除通知,在其接到该快递后并未就快递内容与邮件名称不一致的情形向甲公司询问,而是直接提起劳动争议,此点有悖常理。加之双方确认的考勤记录显示,马某确实存在未出勤的情形,故可以认定甲公司解除行为符合法律规定,马某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

在劳动争议实务中,当劳资双方通过快递方式表达意愿时,多数情形已经是劳动关系履行障碍的状态。虽然快递内容与名称不符、甚至邮寄白纸的情形相对少见,但当其他证据不足以有效还原邮寄内容的事实时,对发送和接受的主体,均将造成诉讼风险。对此笔者认为: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均应在快递发送文件的通知,配合电话、短信、微信等辅助方式对相应事实予以补强。在快递的同时,应注明邮寄文件的名称,如表达内容字数较少,最好在封面全部注明。如果收到未注明名称的文件,最好原址退回或电话询问。另外,针对通过快递漏洞进行所谓“技巧”操作的行为不值得提倡,一则有悖诚信,二则也属妨碍诉讼程序的违法行为。一旦查证属实,将受到应有制裁。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以特快专递向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但缺乏保证人对邮件签收或拒收的证据能否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请示的复函》(2003)民二他字第6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3]冀民二请字第1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债权人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在债权人能够提供特快专递邮件存根及内容的情况下,除非保证人有相反证据推翻债权人所提供的证据,应当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

2003年6月12日

 

宋辉律师

电话:15022341177

邮箱:hrlaw123@126.com

网址:http://www.halaw1177.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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