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1/31 08:53:54 浏览次数:516
【案情】
程某于2014年8月因病进入医疗期,2015年3月,程某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其父程先生全权处理其与公司关于劳动合同的各项事宜。2015年3月15日,程父与甲公司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甲公司一次性向程某支付各项费用合计94000元。此后,程某提起劳动争议,以程某受甲公司欺诈及胁迫为由,要求确认解除协议无效并恢复双方劳动关系。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程父经程某合法授权并与甲公司签订解除协议,因程某及程父未就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进行举证,故解除协议应属合法,程某要求恢复劳动合同关系的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关系解除涉及员工重大利益,在员工未对委托权限进行特别说明的情形下,甲公司与程某授权的代理人就劳动合同解除行为签署协议显属不当,因此该解除协议应属无效,据此判决恢复双方劳动关系。
二审法院认为:程某授权其父与其用人单位甲公司就劳动合同的相关事宜进行处理,经本院询问,程某认为授权内容中包括对解除劳动合同进行协商但认为最终金额应经其确认,故本院认为程父代为签署解除协议的行为应在其授权范围之内,但具体的补偿费用确实未经程某确认。根据程某在甲公司的工作年限及工资标准,甲公司应向程某支付经济补偿金125000元。现解除协议的金额低于法定标准,故程某有权要求补足差额,但鉴于其已授权其父代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事宜,故可以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呈解除状态,因此,程某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请求应予驳回,最终二审改判驳回程某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一裁两审的结果和论证理由均不相同,足见授权签订解除协议行为在法律上的争议状态。劳动法律师认为:委托书授权范围不明的后果,应由授权人程某承担,而不宜由相对人来承担责任。即在授权不明的情形下,用人单位作为相对人,在信赖其关系及授权的基础上,签订了解除协议不宜认为协议无效。二审法院正是从这一角度考虑,而并未直接否定解除协议的效力,但毕竟甲公司支付的补偿金低于法定标准,故在判决中认定应当补足,也为程某后期主张权利奠定了基础,符合公平原则。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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