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1/31 08:56:09 浏览次数:538
【案情】
侯某为甲公司市场部经理,为经营需要甲公司为侯某配置大众轿车一辆。2013年7月,侯某以甲公司连续拖欠半年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但侯某拒绝甲公司返还配置轿车的要求。对此,甲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侯某返还涉案轿车。侯某认可实际掌握轿车的事实,但认为甲公司尚拖欠其工资高达十余万元,故其扣留汽车的行为应属行使法定的留置权,其行为合法不同意返还车辆。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留置权性质上属于平等主体之间实现债权的一种方式。劳动关系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因素,故劳动者不应将基于劳动关系而占有的用人单位的生产工具以留置权的方式予以扣留。据此,侯某在劳动关系解除后仍占有涉诉车辆的行为应属违法,甲公司要求返还车辆的请求予以照准。
【评析】
根据民法原理,留置动产应当与债权同属一个法律关系。而劳动关系的标的为劳动和对应报酬,涉诉车辆与劳动报酬并非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故侯某以留置权为由扣留车辆的行为并无法律依据。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案例中事实相对简单,劳动者对此也不予否认,但实务中电脑、手机等小型劳动工具的扣留情形大量存在,甚至有些员工利用工作便利私自扣留公司证照资质等文件,由此产生的损失和影响较为严重,在诉讼中往往也无法得到应有的预期。因此,建议用人单位严格对重要资料工具的管理,尽量避免此类争议的发生。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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