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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后双方矛盾激化不宜恢复劳动关系∣天津劳动法律师

发表时间:2022/02/01 19:22:37  浏览次数: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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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5年8月19日,甲公司以员工杨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将其辞退。杨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由甲公司支付工资损失。仲裁庭审中,甲公司辩称:根据公司员工手册规定:最后一次警告+任一次警告,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公司有权予以辞退。杨某在2015年6月至7月期间,多次在工作台睡觉并吃零食,公司已经对此进行了警告处理。2015年8月,杨某存在骚扰女工的行为,经员工举报,公司对其再次做出警告处分并予以辞退处理,上述事实均有视频监控为证。对此,杨某称其在工作台并非睡觉,因其颈椎有病,在工作台休息已经主管同意。其在工作台吃零食系工作用餐。至于骚扰女工,因视频中仅为背影无法认定是其本人,故对骚扰女工的情形不予认可。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甲公司提供的第一段视频中显示杨某上班期间存在多次吃零食及在操作台躺着休息,杨某认可上述视频中的行为者是其本人,但是提出不是吃零食是在就餐时间内吃饭,操作台躺着休息是因为自己颈椎不好,已经向主管请过假,但是视频中记载的吃零食行为并非发生在就餐时间内,且杨某未提供经主管同意的证据,故对甲公司作出的第一次警告行为,予以认定。第二段关于骚扰女工的视频,甲公司虽申请女工出庭作证,但该证言与甲公司存在利害关系,无法单独认定,加之杨某对此予以否定,故对此本委不予认定。现甲公司主张的累加违规行为缺乏证据,故其解除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杨某主张继续履行的请求予以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解除决定时,应对解除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现甲公司无法就解除行为进行充分证明,故其解除行为应属违法。《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经调查,杨某与甲公司因劳动合同解除问题发生较大冲突,双方相继报警。结合甲公司提交的视频录像显示的相关情况、双方发生纠纷的过程和激烈程度以及劳动法律关系较强的人身信赖属性,可以看出双方之间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基础受到削弱,考虑双方之间关系恶化的情况下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容易引发后续纠纷,故杨某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形不予支持,甲公司应当向杨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评析】

   针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劳动者除选择主张违法赔偿金外,可以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实务中,多数继续履行要求的背后,是用人单位承担争议期间的工资损失,特别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违法赔偿的金额一般低于继续履行的工资损失金额。由此可知,继续履行往往并非劳动者恢复劳动关系的真实意愿。为此,法律赋予裁审机构在赔偿与恢复之间的自由裁量权。案例中,法院从劳动关系人身依附性及辞退后双方矛盾激化的程度考虑,得出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结论,应属无误。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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