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2/01 19:23:25 浏览次数:536
【案情】
吴某为甲公司销售部经理。2014年8月12日吴某提出辞职并于当日签署离职结算单,结算单显示:吴某尚欠甲公司借款75000元,吴某承诺于2014年12月31日前还清。2016年3月20日,甲公司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吴某偿还上述欠款。仲裁出具不予受理决定后,甲公司诉至法院。
诉讼庭审中吴某辩称:甲公司主张超过一年仲裁时效。甲公司则提交2015年7月3日委托律师事务所向乙公司快递的催款函,邮寄凭证显示收件人为吴某,查询结果显示妥投、单位代收。同时,甲公司当庭用电脑点击乙公司的官网,官网显示吴某为乙公司项目总监。对此,甲公司解释因吴某享受人才引进政策,其身份证地址为当时落户地址,并非实际居住地,后经甲公司通过其他途径了解,故直接向乙公司快递退款通知。吴某则称:其与乙公司股东为朋友关系,乙公司将其信息在官网出示并未征得其同意,同时,吴某提供劳动合同和社保缴费清单,拟证实其与乙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吴某虽否认其与乙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乙公司在网站上显示的信息未经其允许,并称其从未收到甲公司任何形式的催告,但吴某明知自己曾承诺甲公司还款,却从未主动联系甲公司,甲公司通过乙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获取了吴某的情况,并积极试图与吴某联系,足以说明甲公司并未放弃且尽其所能地积极向吴某主张权利,故本院认定甲公司该主张权利的行为已履行、吴某应明知甲公司主张此款的归还,时效因此中断并重新计算,并无不当。据此判决吴某按照离职结算单的承诺全额返还借款。
【评析】
诚实信用原则是社会活动的一项基本道德准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法律规则,该原则是一种具有道德内涵的法律规范。因此,司法实务中一般将诚信原则作为帝王规则予以执行。《劳动合同法》第三条同时也确定了订立劳动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据此,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根据当前劳动争议的现状,未来裁审实务中将更加突出对诚信原则的认定与执行。因此,案例中关于送达情形及时效中断的认定,当属诚信原则的最直接体现。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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