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2/01 19:23:50 浏览次数:559
【案情】
何某为甲公司财务经理。2014年9月15日,因何某工作问题,甲公司对其作出行政记大过处分决定。何某认为该处理过重且影响其年终考评,遂提起劳动争议,要求甲公司撤销对其作出的行政记大过处分。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甲公司的规章制度经过民主协商和公示程序,可以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该制度中对员工违纪及对应处罚均有明确规定,因何某行为确实违反职业操守,故甲公司对此作出的处理决定并无不当,何某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记大过处分,系用人单位对违纪的劳动者作出的处罚措施,属于用人单位的内部经营管理自主权。由于该处分并不涉及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事宜,故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范围。对此,法院不予审理。据此裁定驳回何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
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历来争议较大。在涉及企业管理权问题上,司法机构一般保持合理的介入尺度。关于处分决定是否可以单独涉诉的问题,目前在京沪等地均出现裁定驳回的案例。本案中甲公司单独作出处罚决定的情形相对比较少见,实务中一般处罚的同时均涉及岗位调整和薪资变化,在此种情形下,劳动者的权益受到影响,裁审机构将对此类调岗调薪问题按照变更劳动合同处理。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单独的处罚决定即使影响当时未显现,其势必与员工长期利益挂钩,最终也会涉及到劳动者权益的问题。因此,不认同对此类问题采取回避态度的处理方式。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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