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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被录音的证据在案件中如何认定∣天津劳动法律师

发表时间:2022/02/01 19:29:21  浏览次数: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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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张某与甲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签署终止劳动合同协议,协议约定甲公司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金18000元,双方再无任何争议。2017年9月,张某提起劳动争议,要求甲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差额12000元及在职期间加班工资32500元。仲裁庭审中,张某提供签署解除之时其与甲公司人资负责人孟某的谈话录音,录音显示:孟某称因临近退工时间,故要求张某先行签署终止协议,以备及时退工和失业险办理,双方争议事项可另行协商解决。对此,甲公司称无法确认录音为孟某本人,即使录音客观存在,孟某也不能代表甲公司意愿,应以终止协议约定的内容为准。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张某在终止协议上进行了签字确认,且其提供的录音甲公司亦不予认可,故本委认定终止协议合法有效,张某再另行主张相关费用于法无据,该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期间,张某提供孟某社保缴费清单一份,证实孟某为甲公司员工。

   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称张某无法证明录音中的通话人系孟某,因孟某尚在其处工作,甲公司如质疑该证据,即有便利的条件申请孟某出庭质证,现甲公司未能提供反证,故本院确认张某录音的证明效力。据此,通过孟某录音可以证实终止协议并非双方终结劳动关系的最终确认文件,故张某主张经济补偿金差额的请求本院予以照准。关于加班费一节,因张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加班事实,故本院不予支持。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即在于录音证据的认定问题,如认定录音证据效力,则终止协议自然不能作为双方的最终结算依据。用工实务中,用人单位工作人员的录音经常作为劳动者主张权利的证据出现,随着目前劳动争议多元化的发展,简单否定证据真实性的抗辩,已经很难被裁审机构直接采信。因此,在与员工的具体接洽过程中,HR专业人事应当注意自身的表达和话术技巧。直接结论性的言论建议尽量回避。

   宋辉律师

   电话:15022341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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