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2/01 19:56:46 浏览次数:665
【案情】
甲公司于2018年1月31日将齐某辞退,齐某于2018年3月13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其中一项请求为要求甲公司支付冬季取暖补贴670元(2016年11月15日至2017年3月15日335元、2017年11月15日至2018年3月15日335元)。甲公司认为双方劳动合同已于2018年1月31日解除,故齐某2016年11月15日至2017年3月15日的冬季取暖补贴应在2017年11月15日之前主张,现该部分已经超过仲裁时效。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满一年即可享受冬季取暖补贴。该费用应按照一个整体对待,故应以次年3月15日作为作为时效期限,据此,甲公司关于超过仲裁时效的主张,本委不予采信。
法院审理认为:冬季取暖补贴可以一次性发放、也可分期发放,现齐某于2018年3月13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距2017年3月15日未超过1年,故其2016年11月15日至2017年3月15日期间的冬季取暖补贴并未超过仲裁时效。据此判决甲公司支付2016年11月15日至2017年3月15日的冬季取暖补贴335元、2017年11月15日至2018年1月31日的冬季取暖补贴209元。
【评析】
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目前关于冬季取暖补贴的依据仍为原天津市劳动局和财政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发放一九八零年度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的通知》(津劳工字【80】480号)。但该政策并未就此项福利费用的具体发放时间予以明确。目前此项费用虽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但时效的计算起点则并无统一标准。案例中仲裁和法院均是以采暖期最后一个月的15日为时效计算起点,上述操作模式更有利于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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