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2/01 19:58:09 浏览次数:535
【案情】
刘某为甲公司司机。2015年8月12日,甲公司以刘某公车私用为由对其作出记过处理决定,为此双方发生争议。2015年9月10日,甲公司以刘某连续旷工20日为由将其辞退,刘某为此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庭审中,刘某主张其正常出勤,但甲公司未安排其从事具体车务工作,而甲公司提供刘某的考勤记录显示,其自2015年8月16日至2015年9月10日期间连续旷工20日。经仲裁询问,双方共同确认甲公司的考勤记录方式为甲公司单方统计,无需员工签字确认。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甲公司在用人单位举证责任范围内提供的考勤记录显示刘某旷工20天,对此,刘某虽予以否认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故其旷工事实成立,甲公司解除行为并无不当,刘某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提供的考勤记录仅为一页且仅显示刘某一人,该考勤记录统计期间也仅为2015年8月15日至9月25日期间,该统计周期与双方陈述的考勤周期不符,且甲公司也并未提供其他有效客观的考勤资料证实刘某旷工。故本院认为甲公司单方制作的考勤缺乏客观性,不能作为认定旷工事实的依据,据此判决甲公司解除行为违法。
【评析】
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未经劳动者签字确认的考勤记录并不必然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实务中,当劳动者无法就用人单位单方制作的考勤进行有力反驳时,裁审机构只能按照企业的考勤记录认定事实。本案仲裁结果即是此类常规思路的体现。但本案在诉讼阶段,法院对甲公司考勤的瑕疵进行了说理论证,指出了考勤记录的明显漏洞和矛盾。据此,用人单位提供的此类考勤不能认定为完成举证义务,自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结果。法院定性也体现了诚信、公平原则的在个案中的适用尺度。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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