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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疑收入证明能否作为工资结算依据∣天津劳动法律师

发表时间:2022/02/01 20:00:56  浏览次数: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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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齐某自2010年入职甲公司从事司机工作。2015年8月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后,甲公司不予续签劳动合同。为此,齐某主张甲公司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赔偿金。仲裁庭审中,甲公司提供工资台帐显示,齐某月均工资约在4000元左右,但齐某提供盖有甲公司公章的收入证明显示,其月工资为7500元。但其提供的银行流水却与甲公司的工资台帐基本吻合。对此,齐某解释为:因其工作岗位为司机,故甲公司在每月7500元工资中截留部分作为违章罚款的押金。现离职后,甲公司仍未返还该押金,故主张按照每月7500元的标准计算赔偿金。关于收入证明,甲公司解释为齐某为办理信用卡需要,并提供齐某签字的用章申请,其中用途一栏显示“办卡”。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甲公司认可违法终止行为并同意支付赔偿金,故本委予以确认。因齐某提供的银行流水与甲公司的工资台帐吻合,故以甲公司的工资台帐作为计算赔偿金的依据,因收入证明并非用于劳动合同履行,故其真实性不予采信。

法院审理认为:齐某主张按照收入证明载明的工资标准主张赔偿金,并称甲公司存在克扣、未足额发放工资的情形,但其并未举证证明其对此向甲公司主张过权利,加之现有证据可以证实该收入证明开具时的真实目的,故本院认定收入证明不能反映齐某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真实的工资收入情况。齐某要求按照7500元/月计算赔偿金的主张不予支持。

【证明】

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在劳动用工过程中,在职证明、收入证明和离职证明均会频繁涉及。三类证明中,离职证明即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其属于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义务,故在此不赘。收入证明因其可以通过工资实际的发放过程予以还原,故仅凭单一证明确定工资标准的情形相对较少。但在职证明对用人单位来讲风险较大,一般在无有力证据反驳的情形下,均会以证明内容确定劳动关系主体和起止时间。因此,用人单位在出具相关证明时应当予以特别关注。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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