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2/02 10:11:19 浏览次数:1096
【案情】
郭某2014年9月入职甲公司任市场部销售专员工作。2016年5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离职后,因提成工资计算问题双方发生争议,郭某认为甲公司在计算提成工资时未按照入职时承诺的比例计算,存在拖欠差额的情形,遂提起劳动争议,要求甲公司补发在职期间的提成工资差额39000元及冬季取暖补贴和防暑降温费。对此,郭某提供入职时甲公司市场经理签字的提成工资计算明细表一份,甲公司认可该市场经理为其员工,但以明细表为复印件为由,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同时,甲公司提供郭某在职期间的工资台账,以证实不存在拖欠提成工资差额的问题。对此,郭某提出:工资台账显示甲公司于2014年11月即向其发放冬季取暖补贴,根据相关规定,入职满1年后方可享受此项福利,根据常理,用人单位不可能在法定标准之上额外支付福利,另外,在防暑降温费的支付月份中,防暑降温费的小数点部分与提成工资的小数点部分之和均为整数,由此可以认定甲公司对其工资总额进行了事后拆分,故该工资台账不能反映其真实的工资情况,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郭某无法就提成工资存在差额的情形进行举证,故其提成工资请求本委不予支持。甲公司工资台账中已经列明冬季取暖补贴和防暑降温费项目,故该项福利请求亦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工资争议中提供法定年限的工资台账备查,属于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甲公司提供的工资台账,存在有悖常理的明显瑕疵且甲公司对提成工资部分的计算标准无法进行合理说明,故本院认定该工资台账不能证明甲公司已经足额支付提成工资。因此,根据郭某提供的计算明细表,甲公司应当支付提成工资差额。
【评析】
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经常对工资台账进行拆分或调整,在劳动者无法提供有力反证予以反驳的情形下,裁审机构一般均会以企业的工资台账作为定案依据,本案仲裁正是按照此思路进行的处理。但正如案例中劳动者所述,甲公司的工资台账漏洞明显,加之其对浮动工资部分无法自圆其说,故法院认定甲公司未完成工资计算的举证义务,应属无误。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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