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2/03 09:48:13 浏览次数:544
【案情】
吴某2014年8月11日以甲公司拖欠加班费、提成工资为由提起劳动争议仲裁。2015年5月,终审判决以吴某无法就加班事实和提成比例进行举证为由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同月,吴某再次提起劳动争议,要求甲公司支付2014年8月至2015年5月劳动争议期间的工资67000元。仲裁出具不予受理决定后,吴某诉至法院,庭审中,甲公司以吴某未出勤提供劳动为由拒绝支付工资,但未提交考勤记录。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吴某主张诉请期间正常提供劳动,甲公司以工资发放至2014年8月11日,其后吴某未提供劳动为由拒绝发放工资,但甲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能提交相应工资台账以佐证工资发放截止日期、未能提交考勤记录佐证吴某诉请期间出勤情况,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吴某要求补发诉请期间工资,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评析】
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本案虽为工资争议,但实际的争议焦点为员工出勤的举证责任分担。因劳动者的前一劳动争议案件仅主张工资但并未被动辞职,故双方并未终结劳动关系,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仍应对劳动者行使管理权,如果劳动者出现缺勤情形,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催告或后期处理,前述情形均应由用人单位提供管理依据,故最为直接的证据资料就是考勤记录,如果用人单位无法提供,而劳动者又主张正常出勤,则举证不能的后果应当由企业一方承担。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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