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2/03 09:48:31 浏览次数:605
【案情】
黄某自2014年9月入职甲理疗店从事市场开发工作,月薪5000元加提成。甲理疗店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甲男。2015年12月,黄某提起劳动争议,以甲理疗店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支付二倍工资87000元。2016年1月,甲理疗店注销。对此,仲裁委出具终止审理决定书。2016年2月,黄某以甲男为被申请人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委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后其诉至法院。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甲男注册登记的甲理疗店作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原告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原告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在甲理疗店注销后,甲男作为经营者应承无限责任。据此,原告要求甲男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评析】
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虽然在个体工商户作为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中,一般不列经营者为当事人。但并不免除经营者承担用人单位法律责任的义务。如果个体工商户未注销,在后期的执行程序中完全可以追加经营者为被执行人。如果个体工商户在争议期间注销,则其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案中仲裁委员会终止审理和不予受理的决定,均受其职责所限,无法进行实体审理,但此种操作也节省了劳动者维权的时间成本,其可以及时在法院阶段确定赔偿标准和义务主体。因此,无论用人单位是个体工商还是个人独资,甚至是有限公司,劳动者均可参照案例中的程序进程予以维权。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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