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2/03 09:49:16 浏览次数:547
【案情】
刘某2015年8月13日向甲公司提出辞职,劳动合同解除后因甲公司不支付其提成工资发生劳动争议。仲裁庭审中,刘某提交甲公司的《提成工资结算规则》、工资条及银行流水凭证,以证实甲公司存在提成工资及具体计提标准。甲公司则以《提成工资结算规则》为复印近为由予以否认并提供无提成工资项目的工资台账予以反驳。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刘某提供的《提成工资结算规则》为复印件且甲公司对此不予认可,故其提成工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相应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提供的《提成工资结算规则》虽为复印件但加盖有甲公司的公章,甲公司虽对此不予认可但对此不能进行合理的解释,加之刘某从事的销售行业普遍存在提成工资的激励模式,甲公司亦并未提供其自身的薪酬制度予以进一步说明,据此,本院认为甲公司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最终判决甲公司按照刘某提供的计算明细支付提成工资。
【评析】
劳动关系的从属性决定了某些事实由用人单位举证较为容易,也更加合理,作为劳动者的刘某已经尽到了初步举证责任,甲公司举证、抗辩不力,根据“证据优势规则”应该承担不利后果。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用人的单位仅仅矢口否认事实或否定瑕疵证据,已经很难适应当前劳动争议案件的多元化发展态势,此类“简单粗暴”的抗辩模式势必将增加用人单位的败诉风险。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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