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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换页拼接可通过鉴定技术确认∣劳动法律师

发表时间:2022/02/03 09:50:58  浏览次数: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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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李某于2015年9月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自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33000元。李某述称:其自2012年5月入职甲公司,劳动合同自2014年4月期满,期满后甲公司未与其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直至2015年5月其辞职。故甲公司应向其支付到期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甲公司辩称:双方已经续签劳动合同,并提供期限自2014年5月至2016年4月的书面劳动合同为证。对此,李某认为该合同最后一页系其本人签字,该页与前6页并非同一合同。因当时入职签订的劳动合同为两份,且其签字时并未属明时间,故甲公司当庭提交的劳动合同的最后一页应为其2012年签订劳动合同中一份的末页,该劳动合同系换页拼接,不认可真实性。

仲裁驳回李某请求后,其诉至法院并要求“对甲公司提交的2014年5月至2016年4月的劳动合同是否为同一台打印机打印形成”进行司法鉴定。经双方共同选定的鉴定机构通过StemiDV4立体显微镜及VSC—5000型文检仪进行检验发现,检材第1—6页字迹笔画边缘齐整,墨迹平实,笔画边缘有散落的墨粉颗粒,系激光打印形成。检材第7页字迹由墨迹小点构成,边缘不规整,笔画有洇散现象,系喷墨打印形成。最终出具鉴定结论:编号为‘XXXXXXXXXX’的《劳动合同书》第7页与第1—6页不是同一台打印机连续打印形成。甲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但未申请重新鉴定。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司法鉴定意见证实甲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并非同一打印机打印形成,故本院认定该份劳动合同存在换页现象,据此该份劳动合同的真实性本院不予认可。李某主张的二倍工资差额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评析】

   本案的法律适用方面并无特别之处。关键在于司法鉴定技术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的适用以及法院对鉴定意见的确定标准问题。自2008年1月二倍工资罚则确定以来,劳动者、用人单位对此互相博弈的情形层出不穷,各自施展的技法也不胜枚举。有劳动者采取各种途径要求获赔二倍工资、也有用人单位采取各种手段规避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事实。本案即为后者的常规做法。但因用人单位在操作时出现了“致命”失误,故自应承担相应后果。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修订后的民诉法将原“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意在打破“鉴定为王”的证据模式,减少审判人员对鉴定的依赖程度。本案中法院在鉴定认为劳动合同非同一打印机打印的基础上,认定劳动合同存在换页行为,进而否定该合同的真实性,属于裁量权的正当适用。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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