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2/03 09:52:21 浏览次数:1116
【案情】
康某于2016年9月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以甲公司违法解除为由要求支付赔偿金64000元。甲公司认为:康某于2016年8月提出口头辞职,公司已经为其办理完毕离职及工资结算,故不同意其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的请求。仲裁庭审中,康某提供盖有甲公司公章的解除通知书一份,但该通知书中的解除理由等内容均为空白,签收人一处也未空白。对此,甲公司称其从未向康某发出单方辞退的任何书面文件。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双方均认可劳动关系呈解除状态,故本委确认劳动合同于2016年8月解除。虽然甲公司否认单方辞退康某,但无法对康某持有的解除通知的盖章问题进行合理举证说明,故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终裁决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劳动合同于2016年8月解除,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解除原因,双方各持一词,但康某手中所持解除通知除盖有公章外,并无任何具体标准说明,且签收人处也无康某签字。故不能认定该通知系以康某为特定主体发送。在双方均无法就证明理由进行举证说明的情形下,本院认定双方劳动合同系甲公司提出协商一致解除,据此判决甲公司向康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关于康某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评析】
解除原因不明时,认定用人单位一方提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此种处理的政策依据源自广东省。目前在天津的审判实务中也呈现出此种趋势。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本案关键在于法院对空白解除通知书的认定,法院认为:康某持有空白的解除通知书但并未在签收栏签署姓名,此种情形有悖常理,故认为该通知并非针对康某个人,由此适用劳动合同解除原因不明的裁判规则,进而将甲公司的违法解除的成本降至单倍补偿金。此种认定可谓独特,在此提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予以高度关注。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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