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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提供生育险报销资料可以诉讼主张

发表时间:2022/02/03 09:53:10  浏览次数: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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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甲公司与陈某于2004年6月28日建立劳动关系,双方最后一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至2014年5月31日止。甲公司为陈某缴纳社会保险。陈某于2012年9月6日剖宫产子。2013年11月14日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确认陈某产假时间为2012年8月20日至2013年1月9日,由甲公司支付陈某产假工资10162.5元。该款项已由法院执行完毕。2014年4月4日甲公司作为申请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裁决陈某交付办理生育津贴领取所需的相关材料。仲裁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后,甲公司诉至法院,陈某经法院依法传唤,未出庭应诉。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生效仲裁裁决书确认陈某生育期间的工资10162.5元,该款项已经给付完毕。经与相关部门机构核实,已经和医院住院联网结算完毕者,申报生育津贴需提供:诊断证明(加盖生育保险章);出院小结(加盖生育保险章);婴儿出生证明;独生子女证;参保人医保证。现甲公司已为陈某支付生育期间的工资,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向参保的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陈某应配合提供相关材料。据此判决陈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甲公司提供诊断证明(加盖生育保险章);出院小结(加盖生育保险章);婴儿出生证明;独生子女证;参保人医保证。

【评析】

    本案诉讼标的为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社保报销的相关资料。该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该请求是否可以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均存在较大的争议。但实务中,员工不予配合的情形确实大量存在,试想如陈某不履行判决义务,则后期必然派生赔偿争议。因此,此类案件比较新颖,可以作为处理类似问题的参考方式。但在具体实务中,是否可以达到用人单位的预期,即以员工不配合办理导致用人单位损失,进而通过获得赔偿弥补损失,则仍有待进一步确定。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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