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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释明未到庭接受质询应承担不利后果|劳动法律师

发表时间:2022/02/03 09:54:02  浏览次数: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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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甲公司为快餐连锁企业。为有效管理、保证服务质量,甲公司通过神秘顾客的方式,对连锁门店进行考核。2016年9月,甲公司经员工匿名举报发现,门店经理吴某通过向神秘顾客支付好处费的方式,达到考核达标进而获取绩效工资的目的。为此,甲公司工作人员对此事进行了调查并与吴某进行了沟通,并对谈话过程进行了录音。2016年11月,甲公司以吴某严重违规、营私舞弊为由将其辞退,吴某不服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甲公司认定吴某违纪的证据为处理该事件的工作人员证言、神秘顾客证言和该工作人员与吴某的谈话录音。因上述证据均无法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且吴某对此均不予认可,故无法认定甲公司解除行为合法,最终裁决甲公司向吴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甲公司)提供的录音,直接反映了原告(吴某)的违纪事实,虽然被告代理人对该录音的真实性、完整性、原始载体均不认可,但经本院释明后,被告本人未到庭接受质询,亦放弃申请司法鉴定,故其应承担举证不利责任。据此,甲公司以此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应属合法,其无需再向吴某支付违法赔偿金。

【评析】

   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并未强制要求劳动者必须出庭接受询问。但在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形下,作为亲历案件的当事人,确实应当出庭接受质询以帮助裁审机构还原事实,如无故拒不配合,举证不利责任自然要向该方转移,据此,裁审人员按照举证规则作出对该方不利的心证认定,亦属正当。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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