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2/03 09:55:56 浏览次数:500
【案情】
李某2016年8月入职甲公司任采购经理工作,月工资为25000元。2017年4月,甲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李某不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017年10月,甲公司解除行为经生效判决确定违法。为此,甲公司向李某发出待岗通知,通知书中明确待岗期间工资按原工资的70%发放。李某不服,再次提起劳动争议,要求确认待岗行为违法并补发30%部分的工资差额及2017年度年终奖金。仲裁出具不予受理决定后,李某诉至法院。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甲公司以安排原告待岗的方式代替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具有合理性。对此,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解除行为违法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业经生效判决予以确认,故甲公司应按照原劳动合同的约定向李某提供原工作岗位或类似岗位以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内容,而甲公司并未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岗位,且在未经与李某协商情形下,径行安排李某待岗,该行为应属违法。对李某该项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在李某待岗期间,甲公司支付的工资已经高于天津市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倍,故李某要求支付工资差额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奖金的请求,虽然甲公司待岗行为违法,但李某确未在岗工作,故该项请求亦不予支持。
【评析】
《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规定:工资损失,是指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之日前劳动者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应得工资,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工作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月数计算月平均工资。该工资数额高于本市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应当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确定。上述工资数额无法查明的,以劳动者所在行业平均工资为准。案例中,虽然李某以工资差额的方式主张权利,但其性质仍未工资损失,故法院按照司法文件的精神确定待岗期间的工资数额,并无不当。虽然此案仅确认了单方待岗行为违法,并未支持劳动者的相关金额主张。但对用人单位解除行为被确认违法后的处理行为,提供了操作风险指引,根据法院的处理结果可知,针对劳动合同被司法强制恢复的情形,如果直接待岗且工资低于原在岗待遇,则必然承担违法后果。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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