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1/10/05 17:35:38 浏览次数:569
【案情】
刘某于2018年9月15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返还书面劳动合同一份。仲裁阶段,甲公司未出庭应诉。仲裁以刘某不能证明甲公司未向其提供劳动合同为由驳回其仲裁请求。刘某不服诉至法院。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本案不予涉及。据此裁定驳回刘某诉请,案件受理费予以退回。
【评析】
用工实务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经常将两份劳动合同收回,由此导致劳动者手中无劳动合同。而在社保或公积金投诉、工伤认定或部分劳动争议案件中,书面劳动合同是证明劳动关系的初始证据,如劳动者无劳动合同则至少要拖延自身的维权进程。因此,索要劳动合同的争议随即产生。关于此类争议,仲裁和法院存在裁审差异,法院认定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适用法律应属无误。但实务中部分仲裁委员会存在裁决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合同的情形。实际上,此类请求应属劳动监察范围,仲裁亦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另外,案例中用人单位在仲裁阶段不予出庭的应对方式,确实给劳动者的造成了相当不利的影响。对此,建议劳动者可以通过要求确认劳动关系、要求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方式予以变通,由此可以使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合同予以反驳,而劳动合同作为证据资料自然可以由劳动者在案件卷宗中获取,也自然可以达到相应目的。
【法规】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一条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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