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2/05 11:02:15 浏览次数:557
【案情】
杨某2011年9月经甲公司面试安排至某商场专柜从事服装销售工作。该专柜负责人为乙公司派驻人员。2015年11月,该品牌撤柜。因离职补偿问题,杨某与甲乙二公司发生争议,杨某认为其当初通过甲公司面试入职,故其应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而乙公司认为其与甲公司属于委托经营关系,故杨某的相关事宜也应由委托方甲公司处理。但甲公司认为乙公司发放杨某工资并实际管理杨某,乙公司应当为杨某的用人单位。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按月向杨某发放工资,其应认定为职务行为,故乙公司应当作为杨某的用人单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故认定杨某与乙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建立劳动关系的标准为实际用工。杨某虽然通过甲公司面试入职,但基于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委托经营关系,其实际接受管理的主体及提供劳动的受益主体均为乙公司,故乙公司应作为杨某的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故杨某主张的相应赔偿应由乙公司承担。
【评析】
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委托经营管理并不必然导致基于劳动法的相关法律责任也应由委托方承担。案例中乙公司接受甲公司委托进行品牌经营管理,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有偿委托的对价酬劳,而此部分对价则是乙公司从事委托经营的成本投入。此种经营模式对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并未产生实质影响,故仍应当按照正常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予以确定。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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