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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朱墨时序倒置不影响解除协议效力

发表时间:2022/02/05 14:31:03  浏览次数: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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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6年12月,劳动者闫某持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用人单位甲公司履行解除协议内容,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加班费、拖欠工资、赔偿金、社保费用合计135000元。甲公司辩称:闫某因违纪被甲公司辞退,并出示解除通知及退工退档资料若干,上述资料形成时间在解除协议注明时间之前且无闫某签订确认。仲裁裁决甲公司依法履行解除协议内容后,甲公司诉至法院,并提出就解除协议的公司盖章及文字打印内容先后顺序进行司法鉴定。后经鉴定结构出具意见:结论为先有印章后有打印字迹。为此,甲公司辩称该协议纸张系闫某在职期间利用工作便利取得,解除协议不具有真实性,故不同意按照协议内容履行。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对闫某出示的的“补偿协议”真实性的确认。依文书制作的通常做法,确系在文书制作后方加盖印章。闫某出示的“补偿协议”虽与通常做法不符,但并不能因此而否定该协议的真实性。庭审中甲公司举证证明其制定了严格的印章管理办法,实行专人管理和监印制度,且主张闫某在工作中存在私自使用公章的机会。但其举证不能否定本院对协议真实性的采信。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解除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或赔偿金达成的协议,不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情形的,应认定有效,协议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故,双方签署的“补偿协议”应认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于法无悖,其效力予以确认。甲公司要求拒绝支付相关费用的请求,有违“补偿协议”的约定,本院不予支持。

【评析】

   对文本字迹与印章形成时间顺序的鉴定称为“朱墨时序”鉴定。先章后文的文件制作方式与正常的做法明显不符,可以认定有悖常理。但在无其他证据有力佐证的情形下,仅凭有悖常理的事实状态,无法影响司法裁判者的心证历程。本案即是典型案例,用人单位只能汲取教训并严格控制公章的使用行为。此类漏洞不仅在用工实务中使用人单位处于劣势,在日常经营活动中的风险也极大,因此,企业的监章管理不能流于形式,应当切实落地执行。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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