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2/05 14:34:16 浏览次数:604
【案情】
王某1955年出生,其自1976年入职甲厂工作。甲厂自2002年改制为甲公司,改制后甲公司与王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5年,双方签订挂岗协议,协议约定王某自行缴纳社会保险,每月甲公司支付生活保障金800元。2015年10月王某办理退休手续,退休时养老金为每月1970元。2017年3月,王某提起劳动争议,以在职期间挂岗协议无效为由,要求甲公司支付因少缴养老保险导致的养老金损失20万元。仲裁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后,王某诉至法院。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2015年9月22日,王某年满6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自2015年10月起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王某的退休证载明王某退休时养老金合计1970元。此时王某应当知道其是否因原用人单位不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而导致其应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等相关权利受到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王某在2017年3月申请仲裁,主张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已超过一年的仲裁申请时效。最终驳回王某全部请求。
【评析】
养老金待遇损失问题因涉及社保行政机构的工龄计算及基数核定等问题,一般法院均会以不属于法律受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本案虽然结果上驳回了劳动者的请求,但其对损失问题进行了实体审判的操作,值得肯定。另外,此类损失直接适用劳动争议一年时效,此点也应值得关注。实务中也有不同观点,认为此类损失持续存在,不应适用时效或应按照普通时效处理。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因在职期间用人单位的养老保险违法问题导致退休后养老金损失的争议,应属法院审理范畴,但在时效和标准方面如何适用,有待统一裁判尺度。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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