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2/05 14:35:51 浏览次数:589
【案情】
2017年5月14日,甲公司以销售经理韩某严重违规为由将其辞退,韩某不服提起劳动争议,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庭审中甲公司辩称:韩某提报的2016年出差期间的招待费人数为两人,即韩某及其助理王某,而招待行为对应的时间,员工王某并未随同韩某出差,此事实有韩某签字的工作报告为证。因此,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韩某虚报费用的行为,应属严重违规,甲公司对其进行辞退处理并无不当。对此,韩某解释称:工作报告中安排王某工作的事实与同日王某与其共同进行招待的事实并不矛盾,且该费用已由甲公司审核并报销完毕,而现在甲公司又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其对甲公司认定的虚假报销行为不予认可。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从常理推断,甲公司员工王某不可能同时既在甲公司办公场所工作又与韩某共同接待客户,故应认定韩某在报销中存在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双方的劳动关系合法解除。
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公司提交的韩某报销申请表、发票、航空公司对账单、发票等证据已经形成证据链,可以证实甲公司关于韩某存在不实报销的主张;虽然甲公司已就上述报销申请进行批准并实际报销完毕,但不能以此肯定韩某行为合法、合规。据此,甲公司根据自身规章制度对韩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并无不当,韩某要求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
虽然法规政策或规章制度无法就用工实务中的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进行一一列举,但在当前劳动争议案件复杂化、多元化发展的背景下,诚信原则应当作为裁审机构分析全案走向的基本认定规则。案例中无论韩某虚报费用多少,其行为已经与其管理岗位劳动者的基本操守相悖,仲裁与法院对解除行为合法的认定,应属无误。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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