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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维权过程中应注意的风险或陷阱∣天津劳动法律师

发表时间:2022/02/06 09:05:02  浏览次数: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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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江某于2017年10月以甲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庭审中,甲公司对江某出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的公章不予认可,认为该印章并非甲公司公章,并提供劳动合同中的公章和税务部门的预留印章进行佐证。于此同时,甲公司提出对该印章进行司法鉴定,并拟对江某的“私刻公章”行为报案。江某则称该解除通知系甲公司人事经理马某亲自递交,该公章并非私刻。仲裁要求马某出庭接受询问,但甲公司称马某已经离职。

【裁判】

   最终经仲裁主持调解:甲公司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双方劳动合同于调解之日解除,甲公司配合江某办理失业保险手续。

【评析】

   通过本案的事实描述可知,江某私刻公章的可能性较小,而甲公司同时存在两枚公章的可能性较大。但作为劳动者的江某因无法证实取得解除通知的合法来源,便使其面临败诉、甚至承担私刻公章、虚假诉讼等刑事责任的风险。试想,如当时要求甲公司邮寄解除通知,则此类争议基本不会发生。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劳动争议案件类型呈现出纷杂烦乱的局面,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穷尽各种手段,以达到在争议中的优势局面,甚至不惜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该案足以引起劳动者的警惕,在维权过程中的自我保护意识应作为首要因素考虑。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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