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师
联系我们

免费咨询电话:

1868888888

1558888888

E-mail:

8888888@126.com

8888888@qq.com

员工婚恋视为自动离职的规定应属无效∣劳动法律师

发表时间:2022/02/06 09:08:26  浏览次数:575  
字体大小: 【小】 【中】 【大】

【案情】

   张某2015年9月入职甲公司任技术员工作。其入职时签署的《人事管理制度》规定:“在职员工之间避免发生恋爱及婚姻关系,若发生此类关系公司将视其为自动离职,以确保公司各项业务正常运转。”2016年2月,张某与同事王某产生恋情,并于2017年5月登记结婚,当张某与王某休完婚假后,甲公司要求张某离职,张某不服提起劳动争议,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甲公司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违反我国劳动合同法和婚姻法关于劳动者享有劳动的权利和公民享有婚姻自由的权利,认定企业制度应属无效,张某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予以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的《人事管理制度》的规定干涉了张某的婚姻自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禁止干涉婚姻自由的规定。因此,其据此解除张某劳动关系的行为应属违法。针对违法行为,劳动者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应以履行必要为前提,现因张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确实将对甲公司的正常运营造成影响,经本庭询问,张某也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故其要求继续履行的请求不予支持,但甲公司应依法向张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评析】

    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员工手册干涉劳动者婚恋的规定因超越了用人单位用工管理权的底线,也侵犯了劳动者作为公民应当享有的婚姻自主权,故认定其无效应属无误。但因婚恋员工特殊的利益关系,如工作岗位之间存在关联,也势必影响用人单位的正常经营和用工管理,因此,针对此类员工的处理方式只能通过合理性的调整工作岗位予以解决,当调岗陷入僵局时,用人单位只能启动解除程序,如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则一般也不宜恢复劳动关系。

   宋辉律师

   电话:15022341177

   邮箱:tjhrtraining@163.com

   网址:http://www.hrlaw123.com/

文章评论
发表评论:(匿名发表无需登录,已登录用户可直接发表。) 登录状态: 未登录,点击登录

                                                      津ICP备202200031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