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2/07 16:42:26 浏览次数:574
【案情】
姜某于2017年8月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6800元。仲裁庭审中姜某述称:2017年7月14日上午,甲公司人资经理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姜某不服于下午到会议室与总经理马某交涉,过程中发生争议,此后甲公司又以严重干扰经营秩序为由将本人辞退,因本人与马某交涉之时劳动合同已解除,故甲公司的解除理由应属违法。对此甲公司辩称:2017年7月14日上午,甲公司与姜某就解除劳动合同事宜进行协商,但姜某不认可解除方案并于当日下午越级与总经理马某交涉,同时严重干扰甲公司正常的经营秩序,导致当日重要会议无法进行,甲公司最终以此为由将姜某单方辞退,因此,其解除行为合法。仲裁查明:解除通知以EMS方式送达,2017年7月14日下午16时发出,7月15日下午17时妥投。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甲公司单方辞退姜某的理由为严重干扰经营秩序并提供了2017年7月14日下午的视频予以证实,姜某虽主张在当时上午劳动合同已经解除,但并无证据予以证实,故甲公司依据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对姜某作出辞退处理,于法有据,姜某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通过甲公司提供的2017年7月14日下午的视频显示:姜某在甲公司的会议室内存在过激行为,并干扰会议的正常进行。虽然其要求马某撤回对其作出的解除决定,但甲公司相关人员并未对此予以证明回复,据此,该视频仅能证明姜某与甲公司工作人员的交涉行为,无法证明在此之前甲公司已经作出辞退决定,据此,甲公司以姜某干扰经营秩序为由作出的辞退行为应属合法。
【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但解除时间是否适用倒置规则,并未予以明确。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案例2017年7月14日的解除时间已经明确,故用人单位对解除时间的举证责任已经完结,至于劳动者的违纪行为是否发生在辞退之后,则应由劳动者承担举证义务,虽然案例中姜某的陈述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在无直接证据证实的情形下,仲裁法院按照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认定劳动者承担不利后果,应属正当。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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