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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戒实操中的程序瑕疵对解除性质的影响∣劳动法律师

发表时间:2022/02/07 16:44:32  浏览次数: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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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潘某为甲驾校公司教练。2015年8月,潘某因在执教过程中违规作业,被甲公司予以待岗处罚,2015年9月潘某恢复教练岗位,2015年12月,潘某在执教中睡觉被学员举报,对此,甲公司根据规章制度中关于“半年内违纪两次的,予以辞退处理”的规定,对潘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潘某不服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庭审查明:甲公司处罚单备注栏显示:“检查人员两人以上签字有效或责任人签字有效”,潘某2015年12月违纪的处罚单上仅显示一人签字,并无潘某本人签字且潘某对执教中睡觉的事实也予以否认。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甲公司提供的处罚单中责任人签字栏没有潘某本人签字,且检查人员只有一人签字,对此,甲公司没有做出合理解释,故本委认定甲公司对其作出的处罚无效,甲公司亦不能以此为依据与潘某解除劳动关系。故甲公司应向潘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在劳动者发生违纪行为时,用人单位通常会按照预设的处罚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并告知劳动者,上述处罚程序的实施对于保障劳动者的申辩权、知情权、救济权等权利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对于用人单位未按照预设的处罚程序作出并告知违规劳动者的处罚决定,法院及劳动仲裁部门一般应给予否定性评价。然而,上述审理思路并不能绝对适用于任何情况,一旦劳动者的违规行为严重威胁到自身、第三人切身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时,法院及劳动仲裁部门就必须在程序价值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进行平衡,并作出有利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判断。结合本案,甲公司提供的视频及证言,足以证实潘某在执教过程中存在多次睡觉的情形。对此,本院认为,驾校教练职业属于特殊职业,其劳动过程事关自身及学员的生命安全,如果放任其在劳动过程中漠视安全、玩忽职守、违章作业,将可能对自身、学员及潜在的即将学车的社会公众的生命安全产生巨大威胁,因此公交驾校严格要求潘某遵守最基本的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并无不当。由此可见,只有维护驾校教练最基本的劳动纪律,方能实现保护教练和学员切身利益以及潜在的社会公共利益之目标,故在已确定潘某存在多次睡觉的违规行为时,即便甲公司实施的处罚程序存有瑕疵,本院亦认为其作出的处罚决定不应予以否定。但潘某行为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2款的不能胜任情形,故甲公司应当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及额外一个与工资的补偿。

【评析】

   本案劳动者的违纪行为属实,但因用人单位处理的程序瑕疵问题,不能认定辞退行为完全合法,但当程序价值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碰撞时,应以后者作为最终确定的衡量标准。案例中法院论证部分,既对用人单位的程序违法行为予以了否定,又同时对劳动者的实体违纪情形与社会公共利益进行了权衡,最终以非过失性辞退情形对整体事件进行了折中的性质认定,此种处理方式值得在类似个案中予以借鉴。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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