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师
联系我们

免费咨询电话:

1868888888

1558888888

E-mail:

8888888@126.com

8888888@qq.com

按自动离职处理员工后应承担哪些责任∣天津劳动法律师

发表时间:2022/02/07 16:48:30  浏览次数:586  
字体大小: 【小】 【中】 【大】

【案情】

   杨某2012年5月入职甲餐饮公司从事洗碗工工作,工资按件计发,双方始终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每年春节前甲公司放假,待正月后员工陆续返岗工作。杨某于2017年12月甲公司放假后即未再到甲公司工作,直至2018年8月,杨某以甲公司未依法支付工资、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甲公司补发2018年1月至8月的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甲公司主张杨某为自动离职,双方劳动关系应于2018年1月解除。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甲公司对杨某的缺勤行为并未行使任何用工管理权,故其自动离职的主张不能成立,双方自2012年5月至2018年8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甲公司应当依法支付6.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因杨某离职前平均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故按照2050元计算,最终裁决甲公司向杨某支付经济补偿金13325元。关于2018年1月至8月期间的工资,因杨某未举证其正常出勤工作,故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自2012年5月至2018年8月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甲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故其应当向杨某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双方劳动合同自2018年1月开始处于暂时停止状态,故该部分期间可不计入补偿金年限,杨某2012年1月至2017年12月期间的平均工资为3760元,故其经济补偿金应为20680元(3760×5.5)。2018年1月至8月期间的工资因双方均未起诉,故本院认定双方认可仲裁结果。

【评析】

    劳动者突然不出勤的行为不能推定为离职,即使双方对此有明确约定,也应认定为无效条款。案例中甲公司的操作使得其在争议中陷入被动。自动离职本应不属于劳动合同解除的任何类型,地点当无异议,但案例中仲裁和法院对补偿金的计算方法也存在不同。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虽然用人单位未及时履行催告、解除的义务,但劳动者长期不从事工作的行为也不能排除其主观恶意,因此,仲裁的处理结果更符合公平原则。

   宋辉律师

   电话:15022341177

   邮箱:tjhrtraining@163.com

   网址:http://www.hrlaw123.com/

文章评论
发表评论:(匿名发表无需登录,已登录用户可直接发表。) 登录状态: 未登录,点击登录

                                                      津ICP备202200031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