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2/07 16:49:26 浏览次数:588
【案情】
吴某自2010年8月开始与甲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6年9月,吴某因在工作期间吸烟被甲公司发现。吴某对此行为予以认可,根据甲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车间内吸烟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对此,甲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向吴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但通知书最后又载明:“以观后效”字样。吴某在甲公司发出解除通知书后,并未离职仍在甲公司工作至2016年11月30日。此后,甲公司要求吴某离场并为其办理了退工和保险转移手续。吴某为此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甲公司向吴某发出解除通知后,双方并未终止劳动关系,吴某继续在甲公司工作的事实,应当认定甲公司同意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意愿,故吴某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应予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的即时解除权。在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成就后,享有解除权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也可以要求对方继续履行,但是解除权人只能择其一而行之,否则将使双方当事人的合同法律关系持续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不利于对合同状态稳定和交易安全的保护。如果在合同解除权条件成就后,解除权人仍然要求或者接受对方继续履行合同,则意味着其以默示的方式放弃了解除权。据此,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存在瑕疵,其应与吴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评析】
本案中甲公司发出的解除通知中注明“以观后效”字样,由此使得解除通知无法直接定义为单方终止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加之甲公司在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后,仍接受吴某回原岗位工作,应视为甲公司以自己的行为放弃了解除权,该解除权也随之消灭,此后不能再以该解除权向对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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