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2/09 15:52:21 浏览次数:605
【案情】
马某2016年毕业后与甲区人社局签订《天津市高校毕业生基层公益岗锻炼协议书》,并安排到甲区新城镇社区综合服务中心从事工作。2017年2月,因甲中心拖欠劳动报酬及无故辞退事宜向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仲裁以马某从事公益性岗位为由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此后马某不服诉至法院。
【裁判】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的规定,原告为政府安置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其与安置单位发生的争议,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故对原告的起诉依法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驳回马某的起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马某称其与甲区人力和社会保障局鉴定了《天津市高校毕业生基层公益岗锻炼协议书》,之后在被上诉人甲区新城镇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据此,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撤销原审裁定,指令甲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
【评析】
公益性岗位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的处理方式,在审判实务中曾一度作为主流方式操作。但此种处理似乎并不具有法理基础。本案当属一例。公益性岗位并非不受劳动法调整,只是在无固定期限和离职遣散方面受到特殊的除外适用。上述依据为行政法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适用。据此,二审法院认定当属无误,实务中个别地方扩大适用公益性岗位除外调整范围的做法,应当予以纠正。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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