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2/11 08:42:31 浏览次数:601
【案情】
陈某于2017年8月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①确认甲公司解除行为违法;②确认2017年2月工资为13500元;③由甲公司补发2017年2月工资2000元。仲裁裁决甲公司补发2017年2月工资2000元,驳回陈某其他请求。陈某不服提起诉讼。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确认月工资的请求是建立在其主张的工资差额的前提之下,故该请求不作为独立的诉讼请求进行处理。同理,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后果是支付赔偿金或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故陈某要求确认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的请求,是认定解除行为性质及用人单位法律责任的必然过程,因此,该项请求也不具有独立性。最终判决甲公司支付工资差额,驳回陈某其他请求。
【评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原理,诉的种类分为三项,即确认之诉(确认存在或不存在法律关系)、给付支付(履行或不履行债务或行为)、变更支付(改变或消灭既有法律关系)。案例中陈某要求确认工资基数和解除行为性质的请求,均不在三类诉讼请求之中,因此,法院予以驳回处理应属无误。在劳动争议领域,存在大量类似的特别请求,因此,对诉讼请求种类的甄别则尤为重要。另外,案例中因并非一项请求,故法院最终以判决驳回的方式处理,如果劳动者仅就一项非独立性的请求予以主张,则应当按照裁定驳回的方式解决。
宋辉律师
电话:15022341177
邮箱:tjhrtraining@163.com
网址:http://www.hrlaw12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