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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证明能否作为补发工资的依据

发表时间:2022/02/12 14:32:41  浏览次数: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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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刘某与甲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17年9月14日到期。期满终止后刘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补发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期间的工资差额39000元。仲裁庭审中,刘某出示甲公司盖章的收入证明一份,该证明显示其平均月收入为13000元。经仲裁询问,刘某解释出具该证明的目的是办理按揭贷款。甲公司对出具证明的事实予以认可,但认为该证明不能作为工资结算依据,为此提供刘某签字的在职期间的工资表予以反驳。刘某对工资表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主张甲公司在银行转账发放工资之外,存在现金发放提成工资的事实。故该收入证明不能过反映其在职期间的真实工资收入。甲公司对现金发放的事实不予认可。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甲公司提供的工资表的实发部分与刘某提供的银行流水吻合,故对甲公司工资台账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因收入证明系办理按揭贷款使用,故其不能作为补发工资的直接依据,加之刘某在领取离职补偿金时并未提出补发工资差额的要求,故对其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刘某提交了甲公司出具的收入证明用以证明其工资情况,但根据日常生活经验进行分析,公司是根据员工的各种日常需求来出具收入证明,但收入证明的数额未必是员工的真实收入情况,在甲公司已提交有刘某签名确认的工资表予以证明原告的工资数额的情况下,本院对该收入证明不予采信。据此驳回刘某的补发工资请求。

【评析】

    案例中不排除甲公司现金发放工资的可能性。但收入证明在追索劳动报酬类争议中的证明作用,基本控制在辅助或从属地位。在劳动者不能提供其他辅证补强收入证明的情形下,一般考虑按照用人单位的工资记录作为认定依据。加之劳动者在职不主张而离职集中追索的事实状态,足以动摇法院对甲公司欠发工资的心证认定。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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